(一)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有财产损失,当事人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并且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事项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履行。
(二)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是上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天之内,通过书面的形式向交管部门提出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生效。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民事诉讼。所以,各方当事人在协商不一致、调解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协商、不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