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相关损失。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中,着重阐述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范围、计算条件,计算时间长度、计算标准等规定。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被扶养人生活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形: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1)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2)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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