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是为了保障未来可能发生的因车辆导致的自身或是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人们通常所说的全险是指对机动车投保了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以及盗抢险、划痕险、自燃险等保险险种。
一起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对死亡赔偿能承担过少呢?
对于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事实上,对死亡受害人一方而言,可获得车辆保险赔偿只有两个,一个是交强险,一个是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其保险限额固定,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为人民币122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为12100元。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依据保险合同确定,从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依据《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理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一)交强险优先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有商业三者险的,三者险保险公司其次
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如果车辆投保了三者险,则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对于交强险和三者险都理赔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时,可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来划分责任比例。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
可通过事故责任大小确定损害分担大小。
2、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
此时,各方都有责的,机动车方承担多10%--20%的损害比例,若是机动车无责,则承担不低于10%的损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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