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支出的费用。
二、营养费的条件和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营养费的确定有两个依据:
1.伤者伤残情况是确定营养费的重要事实依据
一般来说,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不存在营养费赔偿的问题。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或有伤残等级的,可以考虑赔偿营养费。因此,受害人伤残情况是确定营养费的重要事实依据。
2.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作为参照
“参照”是指参考依照之意。伤者出院时需要加强营养,医生一般在病历本或出院小结中注明,如医院注明了需“加强营养”,则法院一般会支持营养费,如没有注明“加强营养”等字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不是决定意见,在没有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也可根据伤者的伤情酌情决定营养费。比如,伤者因手术需要输血,法院可能支持营养费的请求。
关于营养费的问题,相关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赔偿期限和标准
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关于营养费的标准,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由法官根据伤者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