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会投保一定的保险用以应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也即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投保的,其针对被保险车辆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伤害时产生的赔偿。另外,商业三者险也是类型的针对交通事故第三人的险种,但其为自愿购买。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怎么赔偿,这应该是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当事人脑海中的问题,该问题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找到基本答案。依据《解释》第16条,有相应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法定的赔偿顺序应当为:
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12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12100元。
其次,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者险的赔偿限额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商业三者险的,直接由当事人承担。)
两个(或单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里可以概括为: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方有责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非机动车、行人方无责的,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比例。
此外,如果权利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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