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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办? 2016-05-26 10:26:32
     误工费是最为常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而产生的收入损失,死亡案件赔偿中则指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产生的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损失。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我国有较为统一的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其中:
          
     一、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简单理解,误工时间为医院认可的或是客观存在的受害人治疗、需要休养康复的时间。而针对伤残案件,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则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备注:对于上述定残日前一天的,为了防止受害人故意拖延,往往需要确切的证据证明。
          
     二、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根据受害人收入的具体情况确定。当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也即按他实际可获得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当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时,可整合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数额,计算误工费;若出现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那么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内容对于香港来华的受害人同样适用。如果受害人在香港有固定收入,可按照其香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也可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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