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机体遭受损害后,为恢复受损机体健康,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增加所产生的费用。营养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计算标准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
依据《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样,对营养费就出现了一个不确定的标准,产生了两个计算依据:
一、受害人实际伤害情况
伤者的伤害情况是确定营养费的重要事实依据。一般来说,对于那些伤害轻微,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受害人,其不会存在营养的补充问题,也就不会产生营养费。而对于那些伤害严重,例如失血严重、伤害需进行手术的受害人,就会产生营养费的赔偿问题。
通常的,伤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营养费赔偿。
二、医疗机构意见
医疗机构作为诊治机构,对受害人的伤害有较为清晰的把握,如何采取措施能更好的产生医疗效果,其意见很重要。为此,当医生在病历本或是出院小结中注明“加强营养”等字样时,可以作为主张营养费的有利证据。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医疗机构对营养增加的说明,并认可营养费。
此外,不排除医疗机构对营养费的增加没有意见,但法院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营养费要求的情况。营养费事实上可以作为一个酌定的赔偿项目,也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具体确定其赔偿数额。
营养费的赔偿还会考虑赔偿时间的问题,一般来说,营养费从受害人受害之日计算至其康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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