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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赔偿 2014-12-03 10:27:13
      误工费,指的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需要进行治疗,从受伤到完全治愈之一段时间内,因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导致失去收入或者使收入减少,这些损失作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一、误工费的赔偿范围
      误工费赔偿是对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致残的伤者本人进行的赔偿,所以,误工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致残的受害人本人。
      二、误工费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即误工期,指的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从受伤到治愈的这一个时间段。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来进行确定。由于因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也不同,所以,误工期可以分为:
      (一)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在治疗终结后评定伤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日的前一天计算;
      (二)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没有导致残疾,受害人在医院进行一般治疗或者休养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的医生所嘱咐的休养时间来计算,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之日计算。
      三、误工费数额的确定
      (一)伤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受害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卡或单位所发的工资条等方式来证明自己有固定收入;
      2.受害人可通过工资卡内的实际工资、工资条、银行对账单、纳税凭证来证明所在单位不发或者部分扣发其工资。
      (二)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从事工作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受害人可通过前面所提的方式进行证明。
      (三)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没有固定收入,又不能提供其最近三年所从事工作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是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没有固定收入,对于其最近三年所从事工作的平均收入状况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又不能对其所从事的行业提供证据证明的,可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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