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适用范围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误工费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人群:(1)伤者本人治疗造成的误工费;(2)受害人死亡的,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
3、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①= 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②=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注:上述三个公式有先后顺序,当公式(1)不能满足时,则适用公式(2),当公式(2)不能满足时,则适用公式(3)。
4、误工时间的规定
(1)非持续性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非持续性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时间从受到伤害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5、误工收入的规定
(1)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