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作为法定赔偿项目,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最为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是死亡受害人家属因事故导致的不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产生的损失。
误工费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与误工收入与误工时间有关。用公式表示为: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其中,误工工资是指被误工人员因事故不能正常取得的收入,依据《解释》,对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可依照顺序确定,为:
1、被误工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被误工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被误工人员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出现被误工人员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收入;
4、此外,目前我国各地还有一种计算误工收入的情况,那就是在上述3种情况都不存在,但被误工人员确实有收入的时候,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收入。
由以上情形可知,如果说到误工费赔偿的最低工资,那么应当是按照法院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的情况。从最大化维护受害人一方的权益来看,在被误工人员有其他收入情况的时候,不宜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寻求赔偿。
提 示:
如果被误工人员主张按照法院地的最低工资获得赔偿,那么在选择诉讼法院地时候,也适宜选择经济条件好的法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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