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医疗费用。但是,如果受害人一直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从而持续进行治疗,其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持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人有异议应怎么办?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1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一直没有对事故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从而进行持续治疗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因为损伤而持续治疗的费用的,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持续治疗有异议的,应当由赔偿义务人申请鉴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受害人如果一直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持续进行治疗的,因持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受害人是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持续治疗有异议的,应当由其自己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受害人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对此:
一、建议受害人一方
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出具证明治疗以及休息时间的,受害人应当尽快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免将来评定的伤残等级降低或者是评定不上伤残等级。
二、建议赔偿义务人一方
如果受害人一方提出持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权利人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鉴定受害人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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