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死者为61—74周岁的,按照深圳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权利人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有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者未满60周岁的,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是死者为61—74周岁的,死者年龄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计算。
根据广东省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2015年5月29日前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53.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69.31元。
因此,死者为61—74周岁的,按照深圳市的标准,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
深圳市城镇标准:
最低数额:44653.1元×【20年—(74周岁—60周岁)】=267918.6元
最高数额:44653.1元×【20年—(61周岁—60周岁)】=848408.9元
深圳市农村标准:
最低数额:11669.31元×【20年—(74周岁—60周岁)】=70015.86元
最高数额:11669.31元×【20年—(61周岁—60周岁)】=221716.89元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死者为61—74周岁的,按照深圳市城镇标准,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赔偿金为267918.6元至848408.9元;按照深圳市农村标准,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赔偿金为70015.86元至221716元。交通事故死者在这个年龄段内的可获得的赔偿按照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不同,数额总是在以上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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