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伤残案件常见的赔偿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被明确为: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精神痛苦的一个赔偿,故其是一个酌定赔偿的项目。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应当参考如下因素:
(一)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
(二)实施侵害的具体情节;
(三)事故带来的损害后果情况;
(四)致害人是否从致害中获利;
(五)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参照上述内容具体判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来说,在伤残案件中和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会被法院所支持。如深圳市就直接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目前,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最高的了,但不排除个别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更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只能在诉讼途径下方可切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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