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事故伤害后,虽经治疗终结,但其伤害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规定的伤残等级标准。在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后,受害人即可主张伤残赔偿。
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接受委托,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可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即,伤残鉴定需交纳一定的鉴定费用。对于伤残鉴定费用,可从如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费用数额
伤残鉴定的具体费用法定是依照国家有关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一般而言,与伤残鉴定的复杂度、时间等因素有关,例如高等级伤残的鉴定费用要比低等级伤残的鉴定费用要高一些,多等级伤残的鉴定费用要比单等级伤残鉴定的费用要高一些。此外,不同的鉴定机构有可能鉴定费用会有一定的差距。
二、费用承担
伤残鉴定是因为交通事故侵权伤害产生的,理应由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一方承担,但是现实中,在进行鉴定时,费用是由委托方往往是受害人一方支付的。如果后期法院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则由鉴定产生的费用受害人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支付。也即事实上鉴定费用由侵权人一方承担。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现实中存在受害人多次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而人民法院只会支持认可的鉴定意见出具机构仅一次鉴定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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