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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问题 2013-05-21 09:56:23

      在一般交通事故赔偿中,医疗费用赔偿在赔偿额度里会占有较大的比重,此时的医疗费用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接受医院的诊疗、住院和其他必要的医学手段而达到恢复康健目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医疗费用的范围:根据《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实践中,医疗费用的计算公式可以概括为:医疗费用=诊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原则上都要求有必要性质,即是说对于可有可无的一些额外费用,受害人即使要求赔偿,也会有被以该费用没有医疗必要性为由面临得不到赔偿支持的风险。

      二,医疗费用的确定:

      (一) 需要相关的证明。法院对于任何形式的诉求都是需要相关证据的,对于医疗费诉求也是如此,受害人必须提供合理合法的医疗费用清单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主要包括:

      1,该医疗单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紧急抢救情况下拥有的抢救单据例外);

      2,清单须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单据,作为判决赔偿数额的依据。

      3,非因交通事故损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不在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围内。

      4,根据《解释》十九条之规定已确定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用),可以后另行起诉,或一并予以诉讼赔偿。

      (二)时间确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

      三,医疗费用的赔偿:

      承担主体。保险公司或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规定,对于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最高可以赔付1万元,不足的部分根据76条规定的情节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方减轻承担或是不再产生赔偿责任。

      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106条规定,对于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依情况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对于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可以依此权利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障。

      总结,笔者在此强调,对于受害人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受害人一定要保存好期间发生的医疗单据,这点很重要,实践中,有的受害人常常因无法提供全面的单据证明(遗忘、丢失等。),使这项款目很难获得全面赔付,进而缩小了受害人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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