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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的利弊 2015-08-24 10:20:34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经过当事人协商或者诉讼达成的赔偿项目,有些可以选择适用定期金给付或一次性给付两种方式。那么,一次性给付和定期金给付赔偿各有哪些利弊呢?
    
      第一,定期金给付赔偿的优势是,避免交通事赔偿义务人由于一次性支付过多赔偿金导致自身生活受到阻碍,避免通货膨胀对受害人的带来的损失,但是,定期金由于给付时日长,执行起来也有一定困难。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会进行多次性赔偿的,而不是现在或将来的一次性赔偿。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在不特定的期限中,对其持续不断的给付赔偿款。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都可以实行定期金补偿,实行定期金补偿的期限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期限限制。
    
      第二,一次性给付赔偿的优势是,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尽早解决,消灭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定期金赔偿因履行时间比较长而可能会发生执行上的困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除此之外的赔偿项目,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何种方式。第一点中所提到的几个赔偿项目,基于该赔偿项目本身的特点,需要可能将来多次性的赔偿,为了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使得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选择定期金给付的方式有时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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