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主张以受害人造成误工损失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样,如果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存在误工时间,且有误工收入的,那么就会存在误工费的损害问题,就可主张误工费的相应赔偿。
之所以说,事故责任的大小影响误工费的数额是因为误工费纳入事故总损害数额范围中,与其他赔偿项目一起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索赔。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致害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1、误工费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
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主责或次责),交强险在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包括误工费保险理赔。
2、如果交强险不足以事故造成的损失的
那么对于剩余损失,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假设事故责任为三七开,一方70%责任,一方30%责任的:如果是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直接按70%与30%的比例分担;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通常承担80%的比例,行人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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