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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2015-09-14 14:08:13
        交通事故诉讼,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交通事故诉讼主体,是指参与交通事故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一、诉讼主体

        (一)原告

        所谓原告,是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伤残案件的原告

        如伤残案件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受害人本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伤残案件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如受害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和配偶。对财产及监护权存在争议的,应先通过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和监护人确认。

        伤残案件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由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扶养人不作为原告起诉。

        2.死亡案件的原告

        (1)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起诉;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由被扶养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

        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支配人,如机动车所有人或未过户的受让人。

        (二)被告

        被告,是指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被告:

        1.车辆所有人作为被告

        车辆所有人,是指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车辆所有人作为被告。两辆机动车以上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各机动车方作为共同被告。

        2.车辆管理人或控制人作为被告

        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辆实际支配和控制的人。包括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受让人作为被告起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分期付款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受让人作为被告起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最后受让人作为被告起诉。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以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作为被告起诉。

        3.车辆使用人为被告

        车辆使用人,是指对车辆直接使用的人,包括车辆承租人、借用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机动车租赁、借用人作为被告起诉。

        4.驾驶人作为被告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作为被告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6.道路设计、施工、养护或管理人或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91条规定,道路设计、施工、养护或管理人或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7.医院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不及时导致伤者的损害扩大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8.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或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绝大部分机动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一般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2)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有的机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向被保险人或赔偿权利人赔偿。

        9.被保险人作为被告

        在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在诉讼中,都应列为被告。

        逃逸的当事人,如果身份无法查明的,不能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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