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的工伤是发生在工作中的,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发生的意外事故,但有的事故即便不发生在工作期间、工作场合,也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如上下班期间的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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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何理解上述非主要责任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具体认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上下班期间的交通事故,只要职工承担的不是主要责任以及全责,那么
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工伤认定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职工依法应当有工伤保险,或者说职工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当一切条件具备后,要么单位,要么职工一方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单位申请的,为自交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方申请的,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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