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需特别注意日后可能存在后遗症或引发并发症等问题。因此,幼童伤残案件更适宜通过诉讼主张赔偿,以保障日后出现后遗症或并发症可以通过二次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邱某,男,2011年7月27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苏某,系原告邱某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邱父,系原告邱某的父亲。
被告一: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陈某,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一王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田区鹏程三路中心书城段,因未确保安全,车头与从西往东行驶的行人原告邱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邱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 天。出院医嘱:出院后避免剧烈活动,需2人护理。2015年1月19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邱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0500.5元。
【案件结果】
2015年5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53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某人民币117595.52元;
二、驳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幼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由于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自然就成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依法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邱某父母委托国晖律师介入诉讼索赔,主张赔偿损失130500.5元。最后,受害人邱某获赔了117595.52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此外,由于幼童年纪尚小,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不能过早定断,但是邱某父母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行为,等同于为日后出现后遗症需二次诉讼购买了“保险”。由此可见,幼童伤残案件通过诉讼索赔绝对是受害人最佳的选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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