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导致农村户口受害人构成伤残伤害的,要想轻松实现“农转城”,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帮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罗某,男,1970年3月20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刘某某,粤P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2014年5月5日,被告一驾驶粤Pxxxxx号起重车在麻陂镇瑞星厂作业时由于操作不当将正在装模板的工人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麻陂镇卫生院住院治疗。
2014年10月16日,原告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罗某把驾驶人刘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58585.01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2月17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0030.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要实现“农转城”,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1年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
本案中,受害人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供了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事故前在城镇居住且有固定收入满1年以上,故受害人罗某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赔偿项目。最终可获赔200030.4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罗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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