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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019-01-23 10:11:45
【引    言】
        
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主张失败。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田某,女,1969年12月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邓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温某,粤L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8月11日,被告一邓某驾驶粤L XXXXX号车在麻陂镇市场路段与原告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田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田某被送往博罗县麻陂镇卫生院急救,后转院至博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1月11日出院,共住院92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被告一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2014年4月28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田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田某将上述被告诉至博罗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1431.6元。
 
【案件结果】
        
2014年7月1日,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87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粤L XXXXX号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共110000元赔付原告田某105066.70元,在粤L XXXXX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付原告田某10000元,两项合计115066.7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粤L XXXXX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赔付原告田某52256.8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粤L XXXXX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赔付邓某10000元。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田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主张损失金额181431.6元,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了177323.55元(含被告一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由此可看,受害人田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其中,受害人田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成功的原因在于受害人委托了律师介入协助,律师为受害人选择了有利的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相关鉴定结论,为受害人在诉讼中主张后续治疗费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45-8827-13380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3008.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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