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的退休老人因车祸导致伤残,在索赔的过程中,实现“农转城”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何某,女,1942年10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冯某,琼A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系琼A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1年10月22日13时29分许,被告一冯某驾驶琼A XXXXX号轿车沿福田区新洲南路口吉之岛商场东北侧通道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该车车身右侧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天,出院医嘱中写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需要陪护2名,出院后需要陪护1名,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2年2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何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26453.50元。
【案件结果】
2012年8月3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何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20273.6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损失人民币112000元;
三、被告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损失人民币8273.61元;
四、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何某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为69岁,为退休老人。因此,其在索赔过程中,实现“农转城”只需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生活超过1年。最后,何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相关证据,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受害人何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26453.50元,而实际索赔120273.61元,由此来看,受害人何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粤晖民交字第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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