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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松松实现“农转城”,离不开国晖律师的协助! 2019-01-15 11:42:57
【引    言】
 
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农村受害人构成一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理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但是符合一定“农转城”条件的,在律师的协助下可成功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1989年4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L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惠州市xx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3年8月4日,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型轿车从花边岭广场方向往河南岸邮电局方向行驶,至南岸路港惠新天地附近路段时与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注明:1.门诊随访,不适随诊;2.患肢需待骨折线消失后才能负重;3.一个月后复查照片;4.全休半年,加强营养。
 
2013年11月20日,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内固定拆除费用约一万元,安装义齿费用评估为1500元,更换周期为5年。原告支付鉴定费23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把驾驶人陈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15846.39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1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向原告李某赔偿94746.75元;
 
二、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李某赔偿14162.75元;
 
三、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一被告陈某支付30725.8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农村户口受害人要想获得城镇标准赔偿,需要满足以下2个条件:
 
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
 
受害人在城镇有连续一年以上的固定收入。
 
本案受害人构成10级伤残,但是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工资条、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在惠州市居住并有固定的上班单位,存在稳定的收入,故,受害人可成功的实现“农转城”。从受害人李某主张的金额115846.39元以及实际获得金额108909.5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374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90.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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