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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幼童伤残赔偿案件为什么更适宜诉讼解决吗? 2019-01-14 10:01:48
【引    言】
 
幼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伤害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事故赔偿问题,无疑是给幼童上了第二次“保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某,男,2004年9月8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受害人父亲。
 
被告一:马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5月1日14时2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南湾下李李朗村对面岗路口时,与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医生建议:术后1个月内患肢体不负重,可逐渐拐杖下地,不是随诊,术后6个月左右视恢复情况决定拆除内固定实际,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1月。
 
2014年8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10000元人民币,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某把驾驶人马某某以及2个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55200.21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8449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7884.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诉讼,相对于和解、调解来说,无疑是为幼童构成伤残等级可能存在的后遗症及并发症买了第二次保险。
 
本案中,受害人因事故导致10级伤残,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选择在国晖律师协助下进行诉讼,获赔残疾赔偿金89306.2元、医疗费8884.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等,最终获赔126333.81元,由此来看,受害人黄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28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87.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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