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诉讼程序中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要先获得全面的赔偿项目与金额,专业人士(律师)是您离不开的“好帮手”。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林某某,男,1948年12月4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刘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 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粤Bxxxxx号车辆的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4年4月14日9时5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和平路龙华地铁站路段由东往西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林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左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8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含全休期间)、每三天换药一次并保持创口干洁、定期复诊、复查X线片、1年至1年半后复查X线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行钢板、螺钉拆除术、加强营养、全休3个月、半年内右手不负重。
2014年7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林某某把驾驶人刘某某、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61325.16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林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林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林某某22021.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伤残伤害的,受害人可根据自身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目的赔偿金额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依据。
本案中的受害人是构成8级伤残,国晖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后就以受害人8级伤残等级主张并获得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从林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61325.16元,以及实际获赔154528元来看,受害人林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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