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选择诉讼索赔,若无专业律师协助,不仅会多走弯路,还可能因此损失巨额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女,1986年7月13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胡某,粤B XXXXX号小轿车驾驶员。
被告二:曾某,粤B XXXXX号小轿车车主。
被告三: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粤B XXXXX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4年2月22日01时55分许,被告一胡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行至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街与建设路交叉路口路段起步时,小车的左后轮碾压到原告左脚,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82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6个月,住院期间留陪1人,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
2014年6月16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刘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博罗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02906.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3月12日,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51号判决: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某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某30914.7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因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主张各项目的损失赔偿,最后获赔了150914.75元。相比其实际造成的事故损失,受害人刘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同时证明了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诉讼索赔,案件的成功率更高。而相反,若受害人自行诉讼,不仅可能多走弯路,错过诉讼时效,还可能会因此损失巨额赔偿款。为此,受害人需慎重选择,谨记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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