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涉及多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争议纠纷,受害人更适宜通过委托律师诉讼索赔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男,1988年2月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龚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郑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1年11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一龚某驾驶粤B XXXXX号沿工业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龙观西路交汇路口处时车头右侧与沿龙观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而论普通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龚某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粤2014年11月8日出院,共住院204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2人,6个月后左桡骨骨折取内固定,治疗费约10000元。被告龚某、郑某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共计14万元。
2015年1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8级、9级和10级,后续治疗费12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03949.8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7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87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黄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316177.7元(含医疗费55994.87元、护理费576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0元等项目的损失);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16177.7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分别应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黄某在本案中构成了多等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选择诉讼索赔。最后,从实际获赔的金额与原主张的损失金额相比,扣除被告垫付的医药费及受害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责任外,其获得的赔偿款在合理范围内。
需注意的是,多等级伤残由于涉及到伤残赔偿指数的问题,难度较高,且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的概率比一般伤残要高,受害人若选择和解、调解处理,日后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指导下诉讼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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