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伤残伤害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赔偿项目,只有通过诉讼的途径村才能获得。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某,女,1990年7月1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黄某,粤S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15年1月12日19时2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Sxxxxx号小型轿车从塘天路往诸佛岭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塘厦振兴围上路72号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塘厦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10日出院,出院医嘱:加强双下肢关节屈伸功能锻炼;每月门诊复查,了解骨折位置及愈合情况;住院期间留陪护1认;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5年7月10日,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某把驾驶人黄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07816.77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20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以下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人民币88425.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受害人本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害人精神损害可主张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构成10级伤残,对受害人的精神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受害人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积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获赔88425.20元,由此来看,受害人刘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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