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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是如何成功帮助反复需休养的受害人获得全误工费! 2019-01-04 10:36:43
【引    言】
 
误工费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误工实际以及存在收入的受害人理应获得的赔偿项目,要想获得全部误工费,委托专业律师是您“不二”的选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某,男,1975年9月2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谢某某,赣C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万载县xx汽车服务广场,赣C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分公司。
 
2015年10月10日07时40分许,被告一驾驶赣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惠州方向行驶,因未确认安全与朱某某驾驶的湘DXXXXX内载原告的车发生碰撞。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5天。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2.住院期间留陪1人,加强营养,防止跌倒,休息一个月;3.一个月后来医院复诊。
 
2016年3月9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谢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89723.93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6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原告黄某某119872.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内赔偿原告黄某某5173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受害人黄某某住院45天,出院医嘱写明全休一个月,后复查继续全休一个月。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共计148天,原告事故前每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以此计算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共计17266.67元,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黄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89723.93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171603.75元。由此看来,受害人黄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60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69.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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