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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农村户口要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关键在于…… 2018-12-29 09:46:50
【引    言】
 
非深户在深圳工作的农村户籍受害人要想实现“农转城”,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谢某某,女,1967年3月16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张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汽车分公司,粤Bxxxxx号车辆的被保险人。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2年12月9日12时4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莲花路由西往东方向至宏威路口东侧人行横道路段时,车头与由北往南方向通过人行横道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凌晨部分损害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调查取证,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08天。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如有不适我科就诊,我科随诊,定期复查。
 
2013年7月3日,深圳市康宁医院法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2013年7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均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609.5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谢某某把驾驶人张某某、车辆所有人、车辆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72314.35元。
 
【案件结果】
 
2013年12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谢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353438.8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25000元;
 
三、被告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汽车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88938.828元,被告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公共汽车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非深户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在深圳工作发生交通事故,要想实现“农转城”的赔偿条件为:
 
1、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1年在深圳有稳定的收入。 
 
本案中,受害人构成6级伤残,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了居住证明、银行明细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在深圳已居住满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受害人谢某某理应按照2013年度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残疾赔偿金(获得407419元)。最终获赔353438.828元,由此来看,受害人谢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053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61.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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