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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有多重要?看了就知道了! 2018-12-28 10:11:56
【引    言】
 
残疾赔偿金作为交通事故伤残损害最为重要的赔偿项目,直接影响着受害人赔偿款的高低,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开展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92年12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曹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西湖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8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一曹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型汽车在前海路往南方向行驶与同车道赖某驾驶的粤B HXXXX号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了大型汽车粤B XXXXX车头受损、赖某驾驶的粤B HXXXX号车车头与车尾受损、三根交通设施反光柱损坏、赖某车上乘客陈某颈部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赖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7天。2014年11月19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6927.29元。
 
【案件结果】
 
2015年6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71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214379.69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陈某因车祸致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在残疾赔偿金等各法定赔偿项目下足功夫,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实际获赔的金额214379.69元与主张赔偿损失金额216927.29元来看,受害人陈某几乎获得了全赔,是非常成功的交通事故索赔例子。 
 
本案的成功,同时也向我们阐述了一个真理: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否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直接影响了其最终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3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58.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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