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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伤残获赔近9万的秘籍在于… 2018-12-27 09:39:22
【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需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支出的费用,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龙某某,女,1946年5月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肖某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1月17日8时5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龙平路由西往东行使至龙平爱心路口时,右前车头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2月29日出院,共计42天,出院医嘱: 1. 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人一名; 2.1 周后门诊复查,2个月内建议在专人陪护下逐渐进行功能锻炼; 3. 全休3个月。
 
2017年2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身体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原告为此自付鉴定费1800 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叶某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5702.76元。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9699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龙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8088.2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龙某某赔偿78077.23元;
 
三、驳回原告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本案中,受害人龙某某因车祸构成了10级伤残,受害人龙某某选择律师介入协助索赔,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主张各项目的赔偿,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78077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龙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72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55.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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