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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城”决定了事故赔偿款的高低!不信你看… 2018-12-26 10:02:36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涉及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及农转城标准转化的问题,此时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必然会使受害人在索赔道路上少走弯路,降低索赔的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某,男,1973年7月28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唐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10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由茶山往寮步方向逆向行驶于茶山镇新石大路废品站路段与驾驶二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茶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东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1月13日出院,医生建议:1.继续右上肢悬吊一个月,肩关节功能锻炼,定期复诊(住院期间陪护人1人);2.建议休息两个月;3.大约六个月后进行手术取出内固定钢板(后续治疗费合共约1万元)。
 
2016年3月14日,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某把驾驶人唐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22666.3元。
 
【案件结果】
 
2016年7月1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人民币118315.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黄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黄某某提供的居住证明显示其自2012年3月开始一直在东莞市东坑镇角社居住,根据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有关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在东莞市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农转城”的条件。
 
受害人黄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受害人黄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22666.3元,而实际索赔118315.69元,由此来看,黄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644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5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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