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农转城”标准转化是农村户口受害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捷径,但实现“农转城”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无法自行操作,故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最大利益,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代某,女,1954年9月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谢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张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5年7月20日11时45分许,被告一谢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南湾街道办布沙路求水山天桥路口时,车尾与原告的身体发生碰撞后车头再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代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8天。出院医嘱:休息6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2月内继续陪护,加强营养,视骨折愈合情况1年至1年半左右拆除钢板。
2015年10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代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代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1525.29元。
【案件结果】
2016年7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276号判决: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代某人民币129525.29元;
二、驳回原告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农村户口受害人若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至少可以多获得几万元的赔偿款,更有甚者可多获得几十万的赔偿款。
在深圳地区,受害人实现“农转城”,需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深圳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
本案中,受害人代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并在深圳市具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完全符合“农转城”的条件。
受害人代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搜集“农转城”的证据,主张项目按深圳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代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54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49.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