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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不委托律师,你至少损失了一半赔偿款! 2018-12-24 10:07:07
【引    言】
 
多等级伤残案件,在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时候,往往涉及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等专业性内容,且多等级伤残案件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相当复杂,受害人应当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男,1973年10月2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黄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9月21日7时00分许,被告一黄某驾驶粤B XXXX号小型车在港湾大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港湾大道路口时,车头与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7日转院至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10月23日出院,共住院32天。出院医嘱证明:1.加强颈托制动保护,加强营养;2.暂全休3个月,定期复查;3.住院留陪护1人;4.拆除钢板费用约1.2万元。
 
2014年12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个8级、1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58742.62元。
 
【案件结果】
 
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50号判决:
 
一、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3443.3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3004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其难点在于应该如何计算伤残赔偿指数。本案中,受害人王某鉴定构成了1个8级伤残和1个10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多处伤残的赔偿指数之和为最高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其他等级的附加指数。依据深圳市多等级伤残相关规定作为原告的,本案中王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30%+1%=31%。
 
最终,受害人王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索赔了313843.37元。从其主张的赔偿款与实际获赔的赔偿款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28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46.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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