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汪某某,男,1956年3月17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於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和被保险人。
被告二:钟某某,粤B1xxxx号车辆车主和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3年9月22日6时4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布吉街道中翠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乐安居门口路段时,该车前部与进入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汪某某发生碰撞,后该车右前部再撞击被告钟某某停放于路边的粤B1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部并发生翻覆,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2月26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二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0月21日转院到罗湖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直至2013年11月28日出院,住院共67天,出院医嘱写明:全休2周,继续加强营养并注意休息,语言及认知康复锻炼,不适随诊,出院1个月后复查头部CT。
2014年1月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支付鉴定费2300元;2014年7月28日,广东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精神损失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769.5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汪某某把驾驶人於某某、无责任人钟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 等)共计16257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4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汪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44123;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441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费在起诉中提出的,谁提出谁预交,一般就是被害人提出,并预交。但因为鉴定费是因交通事故发生导致直接损失的财产,故理应获得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在国晖专业律师协助下,提交伤残鉴定的支票予以证实,故受害人为伤残鉴定支出2次的鉴定费共计6069.5元成功获赔。从受害人汪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62571元,以及实际获赔144123元来看,受害人汪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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