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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车祸伤残案件,实现“农转城”的关键 2018-12-14 09:55:43
【引    言】
 
在深圳地区,儿童因车祸事故导致伤残的,其实现“农转城”只需证明其跟随父母在深圳市居住超过1年。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叶某,男,2012年9月30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叶父,系受害人叶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邹某,系受害人叶某的母亲。
 
被告一:白某,粤B XXXXX号大客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1月13日7时22分许,被告一白某驾驶粤B XXXXX号大客车在龙岗街道吓井一村内道路行驶至龙岗街道吓井一村永佳百货后门路段时,车身右前与原告叶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白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叶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治疗医治,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陪护1人。2016年2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叶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叶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7945.7元。
 
【案件结果】
 
2016年5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7民初字第3607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叶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110836.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叶某赔偿款110377.64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叶某赔偿款459.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0836.86元;
 
三、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叶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跟随父母在深生活超过了一年,其完全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农转城”的条件。因此,关于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受害人叶某均可以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叶某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受害人叶某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117945.7元与实际获赔的金额110836.86元来看,受害人叶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762号。)
 
本文引自: https://m.peichang.cn/show8/22927.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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