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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祸致残的退休老人实现“农转城”,只需做1件事… 2018-12-13 10:07:54
【引    言】
 
在车祸致残的案件中,当事人不知晓法律又不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索赔事宜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可能因为未实现“农转城”而丧失巨额赔偿款,也有可能因为未提供有效证据导致某赔偿项目无法获得相关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孟某,女,1942年10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欧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一欧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行驶在石岩石龙仔大道浩厂路段时,车头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部分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欧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孟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共计92天,被告一垫付了医疗费28000元。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1月后复查X线片,半年内禁止剧烈运动、过度负重,1-2年后取内固定物,护理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3年6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孟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治疗费用估算约为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孟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99053.13元。
 
【案件结果】
 
2013年12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531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孟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68361.6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某68361.68元;
 
三、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退休老人孟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深圳生活已超过了1年,依法可以按照深圳的城镇标准主张赔偿。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孟某积极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与受害人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孟某获赔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30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2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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