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符合“农转城”的条件,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上一定要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由于“农转城”的赔偿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男,1980年7月2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苏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10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一张某驾驶粤B XXXXX号特种车驶过工地时,因操作不当致物品倾翻,造成原告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2014年7月3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09116.31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2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07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款226792.44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实现“农转城”的目的在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进而获得更多赔偿款。在深圳市,“农转城”的赔偿条件为:
1、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1年在深圳有稳定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刘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并在深圳市具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农转城”的条件。因此,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可以主张按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从其主张损失的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刘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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