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致残的,其存在多个被抚养人的,要全面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某,女,1971年11月12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严某某,粤S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东莞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Sxxxxx号车辆的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2014年3月31日12时5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Sxxxxx号车在布吉街道中兴路布吉公园路段左转弯时,车辆与步行的原告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4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布吉中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7天,出院医嘱写明:骨折愈合后手术取出掌骨内固定,过了疤痕增长期以后,行肌腱及疤痕松解手术,暂休3个月,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留陪1人,加强营养,门诊随诊。
2014年8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和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某把驾驶人严某某、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31455.2元。
【案件结果】
2015年4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人民币110000元(其中优先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人民币40765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致使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从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丧失,进而使被扶养人的利益和生活受到损害的,应当获得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在国晖专业律师介入下,主张父亲(74岁)、母亲(73)岁以及长子(11岁)、长女(6岁)抚养年限分别是6年、7年以及7年、12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3557.2元全部获赔。
受害人李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531455.2元,而实际获赔517654.4元,由此来看,受害人李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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