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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怎样做才能获得更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8-12-06 11:53:00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若受害人选择私自和解或调解处理事故争议,极有可能得不到该项目的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郑某,男,1964年3月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曹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2014年11月2日19时42分许,被告一曹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沿洪湖西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货运大楼路段前人行横道时,该车车头部分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原告郑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日。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2015年3月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郑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郑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3746.2元。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82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某各项损失共计112220.2元(含误工费7714元、残疾赔偿金893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赔偿项目);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常见的低等级伤残案件,郑某因该起事故构成了10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其依法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从受害人最终郑某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郑某成功获赔了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0元。由此可知,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要想实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的利益最大化,最保障最快捷的方式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08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90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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