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影响受害人赔偿款的数额除了法定的因素外,还有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欧阳某某,女,1962年10月17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赵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12月1日06时4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樟木头往凤岗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旧政府广场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三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19日出院,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门诊治疗,有不适随诊,加强营养。
2015年7月21日,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欧阳某某把驾驶人赵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69197.67元。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以下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阳某某支付人民币253562.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实现“农转城”的目的在于可以像城镇户口的受害人一样,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进而获得更多赔偿款。 “农转城”的赔偿条件为:
1、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1年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
本案中,受害人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了在职证明、工资条、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居住证明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故受害人欧阳某某理应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赔偿项目。最终获赔253562.90元,由此来看,受害人欧阳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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