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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家属照顾受害人的可按照误工标准计算护理费! 2018-11-29 10:31:04
【引    言】
 
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时,家属照顾的要想根据工资获得相应的护理费,其中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欧阳某某,粤S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15年7月6日,被告一驾驶粤Sxxxxx号车行驶至东莞市常平镇半岛豪庭对出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以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常平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2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1.出院后建议全休6个月;2.住院期间陪护1人;3.定期复诊、复查X光片、磁共振,复查费用约为1万元,如有不适,随时就诊;4.术后加强营养;5.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住院及手术费用约为1万5千元。
 
2016年7月12日,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某把驾驶人欧阳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63411.2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9月22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民币248311.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因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本案中,原告在东莞市常平医院住院173条,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妻子进行护理,护理费理应按照其妻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受害人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了《亲属陪护人员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诉请的护理费19493.75元全部获赔,以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等个项目共获赔248311.67元,由此来看,受害人张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41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94.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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