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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可以获得更高的事故赔偿款!点击查看… 2018-11-28 09:27:27
【引    言】
 
涉及伤残的交通事故争议纠纷,受害人私下和解或调解获得全赔的几率仅为3%,而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获得成功赔偿的几率高达99%。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沈某,男,1968年1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付某,粤B XXXX号警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系被告一付某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粤B XXXX号警车的所有人。
 
被告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号警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1年11月25日20时10分许,被告一付某驾驶粤B XXXX号警车在光明街道办光翠路光明派出所路口左转弯时,车辆右侧车身与原告驾驶的无号拖拉机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付某与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沈某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1日。疾病诊断证明书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休息6个月,二次手术费用7000元,加强营养。2012年2月2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3589.42元。
 
【案件结果】
 
2012年12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2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沈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03764.98元;
 
二、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7855.9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某95909.08元;
 
四、驳回原告沈某对被告付某、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主张赔偿损失113589.42元,实际获赔了103764.98元。从索赔的结果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本案成功的原因:一是受害人机智地选择了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在“农转城”标准方面下足功夫,最后实现了“农转城”,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均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二是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索赔,大大增加了赔偿项目获全赔的几率。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粤晖民交字第045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9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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