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受害人赔偿款的数额除了法定因素和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之外,更重要的是处理事故纠纷时是否有专业律师的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女,1983年6月28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董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3月15日,被告一董某驾驶粤L XXXXX号小轿车从惠沙提一路往东平方向行驶,至麦地路东江小学后门路段转弯时,碰撞准备横过道路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1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5年1月22日,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内损失共计人民币165804.7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8月27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19号判决:
一、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共114513.5元;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的损失38466.04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诸多实践经验表明,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自身的户籍、年龄、伤残等级和处理事故的方式均能影响受害人赔偿款高低。但相比影响力的大小,处理事故纠纷时是否有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协助绝对是影响受害人赔偿款数额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之一。
在此类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让受害人少走弯路,迅速拿到赔偿款,而且还能够帮助受害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在事故中造成了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主张赔偿损失165804.74元,最后获赔了152979.54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82-8864-13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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