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到痊愈,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误工费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某,男,1939年7月9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郑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 郑某林,粤B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
2013年7月26日13时2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福田农批市场停车场由东向西方向行驶时,车头及左右两侧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恒生医院、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30天。
2014年6月17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杨某某把驾驶人郑某某、机动车所有人郑某林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4799.7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2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原告杨某某载本案中的事故损失为58161.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58161.7元(包含住院伙食补贴费10900元、误工费13489.9元、残疾赔偿金26791.8元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失去或减少收入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在深圳市福田农批市场经营水产品点,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以上。故国晖专业律师为原告保障合法权益,主张按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零售业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13489.9元全部获得。从最终受害人杨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74799.7元,而实际获赔58161.7元,由此来看,受害人杨某某的索赔是大部分获得支持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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