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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国晖律师的协助,您至少可能损失10万以上赔偿金额... 2018-11-23 10:31:41
【引    言】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调解中是不能获赔的,只有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诉讼才能获得理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某,女,1951年3月16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李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4月7日13时28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福田区龙尾路阳光天下花园由东往南方向行驶,车头左侧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平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明:继续卧床休息,维持左下肢皮牵引,禁止下地行走及左下肢负重;加强营养,适当行伤肢康复功能锻炼,出院后2个月复查,不适随诊。
 
2015年8月18日,广东永恒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某把驾驶人李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95095.24元。
 
【案件结果】
 
2016年9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人民币88067.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交通事故事故中,受害人因此导致伤残的,受害人本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也是不言而喻的。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某是64岁的退休老人,因本案事故导致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相关证据以及积极主张精神损害该项目,最终获得全部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95095.24元,而实际获赔88067.08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王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72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7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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