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受害人由于车祸导致人身伤残的,要想在索赔的过程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则离不开专业律师更加细致的收集证据。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男,1962年11月12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林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11月16日11时1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宝民二路农批市场路段停车卡门时,左前门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与原告周某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和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医治。住院共计43天,出院医嘱:佩带支具下地行走,功能锻炼;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6年2月2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周某把驾驶人林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20145.8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人民币109275.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综上,受害人是53岁的深圳市户口,其残疾赔偿金是按照2014年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可计算20年。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20145.86元,而实际获赔109275.26元,由此来看,受害人周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21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7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