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受害人由于车祸导致人身伤残的,在索赔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农转城”是存在一定的难度,此时,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余某某,男,1986年11月6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吴某某,肇事车司机。
被告二:深圳市xx服务运输管理有限公司,肇事车俩车主及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1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平湖白泥坑海吉星C1路段时,车尾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深圳市华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4年10月10日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住院治疗,于2014年11月19日出院;因伤情需要,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至2014年12月26日,后于2015年3月26日再次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明:全休一月,注意休息,排尿锻炼,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第定期尿道扩张术,首次一周后,注意排尿情况,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陪护一人。
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余某某把驾驶人吴某某、肇事车俩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70293.4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4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服务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余某某支付人民币2393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原告余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xx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3日一直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xx社区xx号xx房,即事故之前已经在深圳居住满1年以上。以及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工资条以及信用卡对账单,显示原告在深圳的消费记录及还款记录,可以证明原告每月有收入用以信用卡还款。
综上证据,原告事发前在深圳居住满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理应按照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余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270293.46元,而实际获赔239345元,由此来看,受害人余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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